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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9日)
- 2、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 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 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0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9日)
问题1财税问题一问一答: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财税问题一问一答,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解答:
总局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开票财税问题一问一答!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财税问题一问一答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题2:土地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本年度改为无形资产核算,要补提以前年度的摊销,补提的摊销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
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更改为无形资产核算,属于会计政策的改变或会计差错调整;根据您们需要补提以前摊销,属于追溯调整,而会计政策变更是使用未来适用法,因而判断您们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务通常是按照“未实际发生处理”,典型的如投资性房地产后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得扣除折旧,所以会计上补记折旧或摊销,税务局通常也是不会认可企业进行追补扣除,当然在补记的当期可能会应金额超出了税法规定按照最低年限计算的金额,超出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后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年限继续税前扣除。
问题3:我公司是建筑业,给员工交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由于建筑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概率较大,而且很多用工属于农民工,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给员工购买完整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因此很多地方的建设管理部门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至少要给员工购买人参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这类保险基本上不会属于集体福利,而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该类保险取得进项税额的是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4: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前备案吗?去哪里备案呢?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研发加计扣除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了要求。
1.一般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问题5:林权转让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6: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做账。
如果员工报销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员工出差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未报销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做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实际报销计入费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票面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报销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报销部分对应的税额)
问题7:2019年开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还能入账吗?
解答:
“入”是进入,录入的意思。“入账”就是对会计事项在账上进行记载、记录,纳入账上监督管理的意思。入账是做账的一个步骤,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
因此,“入账”是企业(单位)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确定。
但是,提问者显然不是仅仅问企业自己就能决定的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是想问题:2019年开具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能否做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税前扣除(含折旧分期扣或一次性扣除)?
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固定资产也确实购回来了,且实地真实存在,在税务方面是可以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由于在购进年度(2019年)没有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到了21年虽然账上才确认该固定资产但是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分期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对2019年-2021年入账期间补记的折旧,税务上也是不得在补记年度税前扣除,后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扣除。
问题8:商场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福利院,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解答:
购进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根据情况可以分为: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2.无偿捐赠属于特殊的公益性捐赠,免增值税。
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包括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在捐赠账务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特殊公益捐赠免增值税
比如在疫情期间的公益捐赠,和向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无论对外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免征增值税,对外购商品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购进商品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问题9: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收取服务费如何做账,发票如何开具呢?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并收取服务费,所谓的“服务费”就是一种利息收入,其实质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由于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服务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于垫资业务取得债权,应根据有无追索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收取的服务费(利息)确认为收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问题1:公司现金抽奖给员工财税问题一问一答,需要用什么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解答:
1.企业内部“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注明领款事项以及领款总金额,由抽奖具体经办人填写,然后按照企业内部报销程序(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部门把款项领出财税问题一问一答;
2.制作一份领奖表,抽奖完成填写中奖人和金额,具体领奖人签字确认,最后将领奖表交财务部门附在“领款凭证”后面。
“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为单位内部凭证,具体格式各单位自己确定,也可以购买市面上销售的。
问题2:合伙企业,申报完了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在依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就不再需要缴纳另外的个人所得税了。
问题3:房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4:企业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 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5: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解答:
债转股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债务方在债转股后由于资本(股本)增加,还是涉及到印花税。
一、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
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债权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损失,债务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收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涉及到转换前债权方利息收入和债务方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转换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问题6:总额法下出售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剩余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哪个科目?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 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
对于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
对于“递延收益”的余额,由于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7:请问企业人员因办公需要,发生的办公话费能否开具个人抬头发票并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在限额内据实发生开具的个人抬头发票办公电话费允许税前扣除,请问该限额是多少?
解答:
个人发生的通信费,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提问内容: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总之,从目前看到的各地税务局意见基本上都是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与其凭个人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还不如不要发票—— 直接作为补贴,在员工的工资中发放,反而能够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
问题8: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为什么含增值税?
冲减进项税额=返还收入/(1+税率)*税率
解答:
对于该问题,不是新问题,而是已经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发文有过规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不要以为时间久远,该文件依然有效。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上述公式明显不对,故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至于为什么包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7]167号已经解释: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
问题9: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仅限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因此除上述规定特殊情况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应合并在一起作为经营利润,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详见如下税率表: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问题1: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解答: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是有规定: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对于个人提供服务的大部分情况,是可以区分开的。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范围中没有的,多数情况下就应该是“经营所得”或其他项目所得。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税务局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税务局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一般税务大厅是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税务大厅的经办人员不太懂政策,对于申请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直接开具成“劳务费”的情况。
问题2:国内单位支付给国外的佣金要代扣哪些税?
解答:
一、需要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内单位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扣缴增值税。
佣金,是经纪代理的报酬。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需要交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的,都算是在境内销售服务。
因此,即便境外企业或个人是在境外提供服务,但是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前,还需要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计算并扣缴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可能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且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境内单位也无需扣缴。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服务,或者在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之有关,则该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单位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境内有常设机构,且该项服务与常设机构有关,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国内单位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非居民个人,在服务期间没有入境,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如果服务期间曾入境服务,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支付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在境外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的,不管服务期间是否入境,都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的房屋租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境内企业支付租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因此,境内公司支付租金,境内公司所在地在境内,无论香港企业的房屋实际位于什么地方,其租金所得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企业是否有常设机构决定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有常设机构的——不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上述有常设机构的,没有规定专门的扣缴义务人,应以常设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无常设机构的——需要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问题4:增值税上期有留抵,本期计提,下月缴纳后怎么结转写分录?
解答:
本期计提,计提的应该是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底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问题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6: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8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20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8年3月,属于2020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0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 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问题8:时段法确认收入中的“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新收入准则)
解答:
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以下简称合格收款权),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能够收取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合格收款权应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的原因导致的,而不是企业自身的原因;
第二,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积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该金额应当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补偿的合理利润并不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
第三,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要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法律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第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合格收款权不代表企业需要在整个合同期内无条件收款的权利,但是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当因客户原因终止合同时,企业需要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9:作者改编自己创作的小说,然后把小说录为音频放在网络平台,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充值的方式听小说产生的收入,平台公司给作者分成,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计税?
解答:
根据描述,作者拥有小说音频的完整知识产权(版权),授权第三方平台公司对外出售播放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0日)
问题1: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就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企业提前交纳出去的增值税,后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交纳增值税。
现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跟企业收回了外面的欠账性质一样,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除了做了坏账注销的债权重新收回外,其余的债权收回,谁见过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2: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就是满足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比例多抵减一部分(10%或15%)。
这个政策,是国家给予部分行业的特殊政策,不具有普惠性,不是人人都能享受的。
由于多抵减了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就可以少交一点税。
对于少交的增值税,国家也没有指定专门的用途,当然就是企业的盈利了。
根据规定,凡是国家给的“好处”,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都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3:个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王某2020年职务晋升但是工资未确定,每月实际收入8000元(老工资),其中有1000元车补可以填入到税前扣除里。2021年1月工资确定为每月8500元(新工资),且其中没有了可以免税的1000元车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那么王某是不是就等于2020年每个月少报了1000元收入?请问出现这种情况2021年1月该如何报税,是从2020年1月开始更正申报还是等2021年3月让其汇算清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应该分析王某2020年所取得车补1000元是否可以免税,具体要查询当地的规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出台有车补和通讯补助的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出台过标准。
如果王某取得车补符合免税的规定,当然就不需要更改,2021年执行新的工资收入标准后就按照新标准申报即可。
如果王某2020年取得的车补不满足免税的标准,或虽满足免税标准但是税前扣除金额超标的,原则上属于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金额错误,个人应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包括月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多数是采用汇算清缴。
问题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水果销售发票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水果,免增值税。
2、如果是购进后销售,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鲜水果,税率是9%(农产品是低税率);如果是进行深加工后销售,税率13%,比如水果罐头。
当然,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销售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5:新公司刚开,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工程物资盘亏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转出吗?
解答:
对于盘亏的工程物资,先需要查明盘亏的原因。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对于工程物资盘亏,查明原因的时候,就需要分辨原因是否存在“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6:请问投资性房地产断租期间折旧计入哪里?
取得租金收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闲置状态没有租金时,还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吗?但是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可以匹配呀
还是像闲置的固定资产一样,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解答:
按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
在出租的时候,有收入,把折旧计入成本,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如果没有出租了,没有收入,折旧依然需要继续。我个人理解这是一个管理问题:
1、想出租但是没有出租出去,是企业管理的问题(推销或策略等存在问题);
2、暂时不想出租出去,想对房屋进行简单的维修等后再出租,也是管理问题;
3、想改变用途,但是还没有想好或来得及实施,也是管理问题;
4、不想出租了,就想坐等房屋涨价,然后把房屋卖出去等,也是管理问题。
因此,我个人认为,以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断租期间的折旧,还是计入“管理费用”比较好。
问题7: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分红时,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特别说明: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差别化政策针对的全部是“个人”,并不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问题8: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这个分录是什么业务做出来的?
解答:
这个会计分录主要是服务行业(第三产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直接用于营业或销售的。
比如,餐饮行业购进的生鲜食材,购进后直接交给后厨使用,用于后厨加工生产对外销售的菜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这类核算方法,属于比较简单的,没有中间的入库环节、生产成本归集环节,是直接跳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所以,对于这类成本,比如餐饮行业在月末通过盘存来倒扎成本。
月末的时候根据盘点剩余的食材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后厨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原材料-后厨(红字)
等到次月的月初,再把这部分金额直接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蓝字)
贷:原材料-后厨(蓝字)
其他服务行业,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
问题9: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解答:
例如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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