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2022-07-08 10:48:01
崇明核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种补充方式。由于立法原则不平衡、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程序规定等原因,我国的批准征收在实践中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入手,重塑核查收集的基本原则,细化核查收集的认定标准,规范核查收集的相关程序,促进我国核查收集制度的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有着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和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帐簿。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置帐簿。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资料的。4.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核对的。5. 因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6. 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7. 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批准,并责令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和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缴纳税款。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应纳税额:一。指在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有类似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公司的税负水平;三计算或者计算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契税条例》等法律当中都有关于核定征收的条款。
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量的关于税收核定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起我国税收核定征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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