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核定征收企业,早熟悉早享受
2022-07-08 10:46:40
而举证必然伴随着决断,或者说举证规则是为了决断服务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法官为了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决断的规则,同时这一规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被行政机关所运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论证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而行政相对人也会自己进行辩护,从而否定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当行政机关认为通过举证,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就会据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税收核定征收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与其作为行政权,具有裁量性有密切关联。“行政权是由或其他行政主体担当的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是权力的组成部分。” 政府为了履行公共职能,享有行政权。税收是保障和政府有序运行的财政来源,“征税权是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权力,是有关征税行政方面的税权。”3()“自由裁量行政权是法律规定了行使权力的标准、范围、幅度,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核定征收权属于行政权中的征税权,具有极强的裁量性,本质上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化,是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只有先进行税收核定,征收程序才得以正式开始。,税收核定是欠税争议与退税争议相区别的核心所在。第三,征收时效以税收核定为起算标准。在日本关于核定征税,虽在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法院对这种明文规定制定前的所得税也认可核定征税,对于欠缺明文规定的税种也持有允许适用核定征税的观点。此外,核定征税不适用蓝色申报。
在核定征收适用条件方面,争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德发案”。德发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并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行了纳税申报崇明核定征收企业。但是税务机关以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了其应纳税额。该案中,法院认为:法律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比较原则崇明核定征收企业,没有切实可操作的标准,税务机关在此需要根据税务行政中的经验法则做出专业判断,具有较强的裁量性。除非这一核定征收行为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否则人民法院均应尊重税务机关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判断。
在我国核定征收的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更多地将核定征收作为对纳税人不遵从税法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而忽略了核定征收真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这种预设前提下,税务机关往往背离了对纳税人的“诚信推定原则”崇明核定征收企业,对纳税人做出了“有罪推定”,往往在欠缺对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确凿证据时,直接适用了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采取这种过错推定的立崇明核定征收企业场,实则把举证责任推给了纳税人,纳税人必须自证清白,才能免于纳税核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理由,很难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应以立法形式明确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案件中的 证明责任。
核定征收争议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具体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而且,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还需要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只有完成缴纳税款和行政复议等程序,针对核定征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才能进行实体审理。司法控制的运行现状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控制税收核定征收权的情况,笔者对我国近年来税收核定征收的行政审判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这部分内容使用的相关审判案例出自“无讼案例”,笔者对其公布的1991年至2017年涉及核定征收的106个案件进行逐一筛选,剔除掉其中的执行类案件和核定征收率等与本文核定征收的主题无关联的案件。对其中的46个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经过整理统计得出一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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