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2022-07-08 10:48: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与其发展规模相近,收入水平,根据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增值税率: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不设书;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应税材料的;
(3)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信息,收入凭证和费用证明不完整,难以确定转移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4)符合清算增值税的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限期内责令清算,清算后不予清算。最后期限;
(5)报告的税收基础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企业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土地土地增值税就会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社会保障房未征收土地增值税;
(2)普通标准房屋的2%;
(3)4%的非标准房屋;
(4)2%的商品工业厂房;
(5)商业工业厂房以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的6%。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和征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核定征收。
(1)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他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当进行核定征收。普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的,住宅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2)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行为:
1. 如果个人转让非住房和其他储藏室,则按照转让收入总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在主管税务机关将该单元确认为异常户后,其库房将被委托拍卖。如果买方愿意支付相关税费并向局方申请开具发票,买方应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土地增值税按照拍卖收益全额的5%征收。
3. 如果场外单位通过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的库房,应提供相关的转让书面材料,并按照拍卖所得的全部金额征收土地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5%。增值税。
4. 转让股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审计和收集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的,应当在报告股票交易费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土地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所需的书面材料,请参阅网站税务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和征收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的第二次执行时间以申报的时间(收货时间)为准。房地产登记部门。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客观存在以及商业条件的不确定性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得到了验证和征收。如果您不了解土地增值税核查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咨询税洼地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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