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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资产按类型分类一般更新时点和更新标准是什么?
公司主要资产按类型分类一般更新时点和更新标准是什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近年来,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提振相关行业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信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频繁出台或更新。与此前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相比,12号公告对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畴、扣除企业类型的限定、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定等均有一定的更新。12号公告核心内容是明确对于中小微企业特定期间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允许其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速折旧并扣除。同时上述加速折旧形成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说来,我们认为相关企业应关注如下问题:
1.中小微企业的范畴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我们的解读】
众所周知,企业规模的判定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并由国家统计局发布。该标准为一般标准,其他行政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适用范围的环节将针对政策适用性导向自行在相应标注范围内确定对应类型企业的“入围标准”。12号公告旨在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激发中小微企业的投资热情,故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在满足国家非限制、非禁止行业的前提下,按照各行业相应规模外购大额固定资产的可能性进行了一定标准的划分,总的来说系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适用12号公告的标准进行了具体限定。
这就要求相应的纳税人在适用12号公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明确自身的行业类型。12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如何判定企业自身行业的具体要求,但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其他文件的要求,满足行业类型的要求需要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并基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类型,按照12号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确认企业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
二是要避免错用标准,如前所述,制定税务文件时,在国家一般标准的基础上会有不同的中小微企业标准的具体确认原则,例如近期发布的《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就统一确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4亿元”的企业,且分别明确了“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在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时,应单独确认自身是否满足文件中对应规模企业的具体要求。
2. 购置期间的限定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我们的解读】
所谓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目前可以参考的“购置时间”的具体规定,为《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之规定。
3.允许享受政策的对象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我们的解读】
12号公告的购置对象仅限于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不适用本公告,非固定资产(如无形资产等)也不适用本公告。
4.金额及扣除标准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按现行税法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可以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财务操作上还是建议走固定资产,不必留残值。年终汇算调整。
2022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样注意开具专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联系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公司若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未超过500万也可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定义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公司。
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两费一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则纳税人享受上面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则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无需再缴纳,需要正常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20%=5%。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具体条件和标准参考《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度预缴)或第9个月(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若放弃预缴阶段享受该政策的,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7、安置残疾职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职工,还可以减少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数额,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了,若按照规定的比例(1.5%)安置了残疾人职工,则无需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安置比例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则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所以,安置残疾人可以起到少交残保金的优惠。
8、低于500万元的器具机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文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4号)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9、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1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即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1、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税务总局2021年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的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12、企业购置满足条件的车辆享受车购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文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购置符合以上条件的车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应纳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价款×10%×50%
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一、500万元以下财税2022第12号的固定资产
1、条件及标准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财税2022第12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1、条件及标准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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